離職通知期一問
本人剛接受一份新工作,簽約時僱主有解釋試用期3個月,薪金或許再有調整(後來發現合約上沒有訂明試用期)。
終止僱用合約
資方:給予7天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勞方:給予3個月或代通知金。
現在上班2天後,因覺得工作不太適合希望提出呈辭,請問本人是否需要根據合約給予3個月通知期?
本人剛接受一份新工作,簽約時僱主有解釋試用期3個月,薪金或許再有調整(後來發現合約上沒有訂明試用期)。
終止僱用合約
資方:給予7天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勞方:給予3個月或代通知金。
現在上班2天後,因覺得工作不太適合希望提出呈辭,請問本人是否需要根據合約給予3個月通知期?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試用期內的首個月辭工,無需通知期、無需代通知金。
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或 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3615 0018(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果公司裁員, 公司有一個月通知期給員工, 員工工作亦未滿24個月, 是否代表不能收到任何補償包括代通知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