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經Agent返Part Time,但要我自己追返果間公司出糧,宜家兩邊都唔理。
多謝 閣下查詢。幾點建議:
1. 追討「法定權益」前必須攪清楚何人為僱主。閣下的勞資關係是與誰人建立的。
2. 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持閣下的的勞資關係是與誰人建立的 (例如書面僱傭合約、強積金供款紀錄)。
3. 有關情形或觸及「真假自僱」現象,可參閱勞工處刊物《受聘形式雙方定 辨清身分保權益》
https://www.labour.gov.hk/text_alternative/pdf/tc/SelfEmployedPerson.pdf
4. 按《僱傭條例》,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節錄>。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勞工處調解未果,則需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或 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3615 0018(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