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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僱用期重疊事宜

by @, Wednesday, February 26, 2020, 16:31 (2206 天前)

背景:
假設本人於2020年1月31日從A公司正式離職,並給予資方相應的代通知金。
本人亦由2020年2月1日開始正式入職B公司上班。

情境:
於2020年2月15日,A公司提出優厚的條件希望本人於2020年2月17日重回A公司,但A公司未知本人正在B公司上班。而A公司提出以無薪假的方式處理本人於2020年2月1日至2月16日的空窗期,以延續本人在A公司的僱傭合約。

問題
1如本人答應A公司所提出的無薪假的方式重回A公司,但兩份僱傭合約的工作期有所重疊,會否觸犯勞工法例?
(如無觸犯,咁一個人點識係同一時段分身)

2如本人答應以上方式重回A公司,本人可否要求取回已給予資方的代通知金?

有關僱用期重疊事宜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February 26, 2020, 21:11 (2206 天前) @ 張

多謝 閣下查詢。
1. 求職擇業,個人選擇,勞工法例並無明文就「重疊受僱期」作出罰則。
2. 不妨嘗試,至於是否給付目前難講。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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