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臨時改動離職日、退還薪金以及年期事宜
您好,我於1月16日提交離職信,監於當時考量到臨近公司年度會議和農曆新年假期###,為了僱主能有充足時間聘請到新員工,辭職信和口頭通知時都說明了2月29日為最後離職日。
然而由於個人健康原因,2月23日晚上致電經理,告知他因私人情況需要即時離職。
目前尚未回公司正式辨理離職手續,昨天收到僱主通知我:「因之前提交之辭職信已proceed左計糧,需要補回正式信件註明最後工作天」
- 由於本人沒有留存辭職信的副本,印象中信中沒有寫遞信日期,僱主聲稱已存檔,我查看銀行戶口確認已收到本月薪金的自動轉帳
- 而本人與僱主簽訂的僱員合約中只提到" After probation period, a written termination notice of one month by either party will apply."
我的疑問如下:
1) 以我所知,根據勞工法例,假若已為該僱主工作一年以上,而現時我提早在2月23日離職,是需要補回對應5個工作天、還是7天的通知金?
但,我實際提交辭職信的日期是1月16日,是否仍需要接照法例賠償給僱主?
2) 承上題,抑或是我只需要重新遞交一份「修正版辭職信」,並列明1月21日星期五為最後離職日即可?
3) 假若以上情況我仍需支付通知金給僱主,而醫生能提供信件證明我目前狀況應短期內休養(非長期/永久),根據法例應怎樣處理?
4) 由於僱主尚未與我說明"當我補回正式信件註明最後工作天"後,關於多支付給我的薪金 以及 需否支付通知金的事宜。請問,僱主已自動轉帳本月全糧給我的戶口,那麼相關金額需以什麼方式退還給公司?
###5) 本人與僱主簽訂的僱員合約中,只說明了試用期後,每年會有14天Annual Leave。但沒有提到農曆新年的法定假日後,僱員需根據公司"擇吉日"決定開工日而強制性扣取有薪年假。公司另有國際集團的這個情況下,是否能夠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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