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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臨時改動離職日、退還薪金以及年期事宜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February 27, 2020, 00:03 (2206 天前) @ W

多謝 閣下查詢。

1. 按《僱傭條例》第6.條「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第(4)款:
(4)就本條而言,月 (month)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閣下本由1月16日發出終止僱傭通知,假如通知期為一個月,即2月15日已可終止僱傭關係,然貴公司亦不反對終止僱傭日期為2月29日,明顯通知期足夠有餘。故此,2月15日後如有縮短通知期後安排,以曆日還是工作天,請勞資協商。

2. 建議書面修訂。

3. 《僱傭條例》訂明,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一般而言,有關離職通知期的處理跟醫生證明書無關。

4. 《僱傭條例》訂明,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如需處理退還多付工資,方式方法,請勞資協商。

5. 《僱傭條例》訂明,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前文當中「徵詢僱員或其代表」當中「或其代表」指向性甚廣,有機會為職管級人員。原則上,只要僱主沒有「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或「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導致僱員法定權益受損,就不屬違法。

另外,《僱傭條例》有關於「年假歇業」規定:
-如僱主所經營的機構因放年假而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須於 1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僱員。
-如僱員未足資格領取暫時歇業期間的年假薪酬,但因暫時休業而需要停工,則該僱員亦應在整段歇業期間享有年假及年假薪酬。
-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多於歇業期日數,可在歇業期後的第一個工作天開始,放取超出歇業期日數的有薪年假。
-如僱主因放年假曾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由僱主所指定的共同假期年並不會因年假歇業而更改,因爲所發放的年假,應屬於剛歇業前的那個共同假期年的。

假如貴公司農曆新年的法定假日後「擇吉日開工」的而從來沒有行駛「年假歇業」,即有部分日子員工被「停薪留職」。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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