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遣散懷孕員工之補償計算方法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主只可在以下情況下解僱懷孕僱員:
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或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 12 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除上述特殊情況外,僱主解僱懷孕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 7 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僱員:
1. 解僱代通知金;
2. 一筆相等於 1 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計算方法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一:「以12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簡介及計算例子 );及
3. 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僱員 10 星期產假薪酬。
此外,《僱傭條例》有終止僱傭合約的限制。生育保障方面,僱主不可解僱已證實懷孕及已發出懷孕通知的僱員。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解僱懷孕僱員,僱員有權參考「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若經法律程序勝訴,僱員可獲得復職或再次聘用;或終止僱傭金及/或不超過 15 萬元的補償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