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資料不足,回覆如下:
按《僱傭條例》,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按《僱傭條例》,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理論上員工遲到 / 早放工,有兩個做法(只為參考):
1. 按實際缺勤時間(遲到時間 / 早放工)扣薪
2. 公司行駛酎情權:實際缺勤時間(遲到時間 / 早放工)當無數又足當日工資 // 順延收工時間或「補鐘」又足當日工資
準時上班,僱員責任;行政安排,勞資協商!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