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首先在此破題,字面上是否可以從「見習期」推導為「試用期」,實難以釐清。需要檢視的,不單是合約上的字句,仍需要結合僱傭合約上的實際操作,方能作出相對較為客觀的評鑑、論斷。
縱是如此,有關現象亦可參考社會慣常做法。環觀香港社會,多數公司企業偏好/傾向以「三個月」為分水嶺,以讓新入職僱員一窺業務運作及觀察員工是否切合業務。同樣地,香港僱員偏好/傾向以「三個月」觀察公司僱傭條件是否合適自己。在權委看來,「見習期」似乎可以意義上可近乎「試用期」。至於目前公司有何行動,言之尚早,一旦將來出現重大分歧,需要興訟,各陳觀點舉證並且交由法庭裁決!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