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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職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March 02, 2020, 23:27 (2201 天前) @ Ms. Yau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訂明,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前文當中「徵詢僱員或其代表」當中「或其代表」指向性甚廣,有機會為職管級人員。原則上,只要僱主沒有「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或「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導致僱員法定權益受損,就不屬違法。

假如公司沒有取得員工同意而強制放取無薪假,工資縮減,僱員有權視作僱主解僱並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章:僱傭保障」中的「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向僱主申索法定權益,有關的索償資格與補償,見: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
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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