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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遣散所有員工,包括懷孕員工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March 02, 2020, 23:38 (2201 天前) @ MiMi

多謝 閣下查詢。勞審處如果沒有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可裁定僱主須支付僱員合理及適當的終止僱傭金。

終止僱傭金是指:
(1) 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但在被解僱時未獲支付的法定權益;
(2) 僱員假若繼續受僱而根據《僱傭條例》可合理地預期有權享有的權益;及
(3) 僱員根據僱傭合約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款項。

僱員的服務期即使未達到享有這些權益所需的服務年資,也可以獲得終止僱傭金。在這情形下,終止僱傭金應按實際的受僱期計算

上文的(1)點包括「解僱代通知金」(如公司曾予足夠通知期遣散所有員工則此項目不享有)、「一筆相等於1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
上文的(2)點包括「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僱員10星期產假薪酬(正常工資的4/5)。」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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