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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因工受傷僱員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是由勞工處處長委任兩級制的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是根據條例第16D條的規定,由兩名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及一名勞工事務主任組成。該委員會負責根據條例的規定評估受傷僱員所需的缺勤期間及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不同損傷導致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詳列於條例附表1(見附錄1)。即使僱員所受的損傷並不包括在附表1,該委員會仍須盡量參照附表1作評估。
若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鑑於受傷僱員的特別情況,認為評估不足以反映其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可將個案轉介予僱員補償(特別評估)委員會。該委員會在評定受傷僱員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時,會考慮僱員的特別情況,包括損傷性質與僱員以往通常所受僱從事工作的性質的關係、資歷、過往的訓練及經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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