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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假期年計法

by Ruby ⌂ @, 香港, Tuesday, March 03, 2020, 17:52 (2200 天前)

您好 ,

請問關於共同假期年的計算方法有以下問題 :

本司最難明白共同假期年中未夠3個月冇假期的計算方去

本司共同假期年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1) 某一僱員入職時間為2019年10月1號 , 離職日期為2020年2月28號 , 咁請問佢究竟有冇有薪年假 , 如果有, 咁佢應該係有幾多日 ?

2) 某一僱員入職時間為 2019年1月1號 , 離職日期為2020年2月28號 , 咁佢既有薪年假係有7日定9日 ?

共同假期年計法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March 04, 2020, 06:42 (2200 天前) @ Ruby

多謝 閣下查詢。年假法例資訊,在此不表,請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1) 貴司明言共同假期年為公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事2019年10月1日入職 ,2020年2月28日離職,應分成兩部分計算。
A.共假期年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受僱日數:91日(滿三個月)

該假期年可享按比例年假

B.共假期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受僱日數:59日(一個月又廿八日)
>> 該假期年沒有年假
員工離職合計應得年假為 7 × 91 ÷ 365 = 1.76 (進位至 2 天)
由於員工離職,而按根據《僱傭條例》第6(2A)條,年假是不能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故此,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不能放取年假,該2天的年假需要以有薪年假薪酬方式給予員工。有薪年假薪酬計算方式,以終止僱傭合約日期前的12個月每日平均工資或實際較短受僱期的每日平均工資計算,在此例子下,即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2020年2月28日的每日平均工資。

2) 7+2 = 9

又,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 款 5 萬元。 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共同假期年計法

by Rina @, Thursday, March 26, 2020, 18:02 (2177 天前) @ 勞聯權益委員會

多謝 閣下查詢。年假法例資訊,在此不表,請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1) 貴司明言共同假期年為公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事2019年10月1日入職 ,2020年2月28日離職,應分成兩部分計算。
A.共假期年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受僱日數:91日(滿三個月)

該假期年可享按比例年假

B.共假期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受僱日數:59日(一個月又廿八日)

該假期年沒有年假

員工離職合計應得年假為 7 × 91 ÷ 365 = 1.76 (進位至 2 天)
由於員工離職,而按根據《僱傭條例》第6(2A)條,年假是不能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故此,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不能放取年假,該2天的年假需要以有薪年假薪酬方式給予員工。有薪年假薪酬計算方式,以終止僱傭合約日期前的12個月每日平均工資或實際較短受僱期的每日平均工資計算,在此例子下,即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2020年2月28日的每日平均工資。

2) 7+2 = 9

又,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 款 5 萬元。 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您好,有地方不是很了解,請問第二個例子,因為在第一假期年做滿而享有7天假這個是確定的,但是在第二假期年受雇少於三個月,這樣還是享有2天假嗎?謝謝

共同假期年計法

by Linda, Thursday, January 23, 2025, 19:12 (413 天前) @ Rina

今天經諮詢勞工處,如果是共同假期年(例如所有同事無論入職日期,均按照1.1-12.31界定年假開始和結束),那麼計算方式為:在職時間超過三個月的前提下具備折算門檻。第一個共同假期年按比例算;第二個共同假期年3月31日之前離職無年假,3月31日後離職折算年假。也就是說3月31日之前離職的員工,離職當年的年假可不做折算。
共同假期年下:以某員工2024年11月1日入職,2025年1月31日離職,一個共同假期年所有年假為17天為例。首先,在職時間滿三個月,可以參與年假的折算。次之,2024年11月1日-12月31日的年假折算,按在職天數占全年的比例乘以假期年內的年假計算,即(61÷366)×17=2.8,不考慮是否當年做滿了三個月;2025年1月1日-1月31日,2025年這個假期年內沒有做滿三個月,無參與折算年假的資格。故該員工共3日的折算年假。
只做參考,不確保完成準確。具體還是請自行以自己的情況去諮詢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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