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請清楚解釋閣下所言「差額」為何,現回應如下:
《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規定,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
《僱員補償條例》並無免除僱主在民事訴訟方面的責任。因此,倘若僱員受傷是由僱主疏忽或過失引致,僱員除可索取僱員補償外,亦可提出民事訴訟,索取損害賠償。法院在判決該索償申請時,須下令在賠償款額中扣除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已支付或須支付的僱員補償款項。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