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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要求停薪留職

by tracy @, Friday, March 06, 2020, 08:13 (2198 天前)

孕婦 受僱 兩年以上,現在疫情期間被要求停薪留職。該如何處理?

被要求停薪留職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March 06, 2020, 20:22 (2197 天前) @ tracy

多謝 閣下查詢。解如閣下為連續性合約受僱僱員,受僱年資兩年之久。

1)
公司如沒有取得員工同意而強制放取無薪假,導致工資縮減,僱員有權視作僱主解僱並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章:僱傭保障」中的「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向僱主申索法定權益,有關的索償資格與補償,見: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2)
按《僱傭條例》,如懷孕僱員符合以下的條件,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爲止,不得解僱該僱員:
1. 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2. 僱員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予僱主。在這情況下,僱主須撤回解僱該僱員的決定。
僱主只可在以下情況下解僱懷孕僱員:
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或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 12 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除上述特殊情況外,僱主解僱懷孕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 7 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僱員:
1. 解僱代通知金;
2. 一筆相等於 1 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計算方法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一:「以12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簡介及計算例子 );及
3. 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僱員 10 星期產假薪酬。

此外,《僱傭條例》有終止僱傭合約的限制。生育保障方面,僱主不可解僱已證實懷孕及已發出懷孕通知的僱員。

一旦以經符合以上條件,卻遭解僱懷孕僱員,僱員有權參考「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若經法律程序勝訴,僱員可獲得復職或再次聘用;或終止僱傭金及/或不超過 15 萬元的補償金。

終止僱傭指:
(1) 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但在被解僱時未獲支付的法定權益;
(2) 僱員假若繼續受僱而根據《僱傭條例》可合理地預期有權享有的權益;及
(3) 僱員根據僱傭合約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款項。

建議:用書信形式清式通知僱主不接受放取無薪假的意向,觀測僱主回應。僱主如拒付法定權益,則與之追討(例如解僱代通知金、一筆相等於 1 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10星期產假薪酬、遺散費等)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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