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連續性合約
你好!
1) 請問如果合約到期, 要過幾耐再簽約, 才不會構成連續性的合約?
因為連續工作 24個月以上, 完約就要付遣散費
2) 係同一間公司, 可以終止合約拿完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後, 過N個月後再請番佢, 再做滿24锢月以上, 又終止合約, 拿遣散費嗎?
謝謝!
你好!
1) 請問如果合約到期, 要過幾耐再簽約, 才不會構成連續性的合約?
因為連續工作 24個月以上, 完約就要付遣散費
2) 係同一間公司, 可以終止合約拿完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後, 過N個月後再請番佢, 再做滿24锢月以上, 又終止合約, 拿遣散費嗎?
謝謝!
1) 按《僱傭條例》,不論何時,凡僱員在緊接該時間前,根據僱傭合約受僱4個星期或以上者,須當作在該段期間內是連續受僱。除非僱員在一個星期內工作18小時或以上,否則該星期不計算在內。(當然,有薪病假期間的缺勤即數/在因法律規定/勞資雙方的安排/因行業、業務或經營的習慣而被視為仍繼續受僱主為任何目的而僱用的情況下缺勤的時均數仍需被視為工作時數)
由以上條文得知,合約到期,相隔一星期後再另行重新簽定合約。該一星期的連續性已被終斷
2) 遣散費除了需要符合「受按連續性合約僱期不少於24個月」的條件外,員工需要被「裁員」方能享有
裁員的定義:
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換言之,不符合裁員的定義,員工即使「受按連續性合約僱期不少於24個月」亦不能享有遣散費。當然,一般而言員工是被「裁員」解僱,除非僱主能提出相反舉證證明僱員並非「裁員」。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謝謝回覆
如果只是合約期滿而不獲續約, 唔夠 5 年, 終止合約就只有代通知金 (選項), 和其他有薪假期 (未放)。
沒有遣散費嗎?
唔好意思,問多條有關的問題
如果完左約,冇同佢簽續約,但又繼續安排佢番工,咁新合約自動生效(自動續約)?
還是變了沒有合約的合乎418的連續性合約?
如果係未同佢續約的情況下,想終止關係,可以用「終止合約」這個理由嗎?
多謝 閣下查詢。
按《僱傭條例》,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僱員有權享獲遣散費。
裁員的定義
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