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Office後被迫請假或無薪假
多謝 閣下查詢。權益委員會認為,有關現象有問題,細析如下:
1)
公司如沒有取得員工同意而強制放取無薪假,導致工資縮減,僱員有權視作僱主解僱並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章:僱傭保障」中的「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向僱主申索法定權益,有關的索償資格與補償,見: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2)
按《僱傭條例》,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就年假放取安排,假如僱無在年假日期開始的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僱並雙方無同意過較短時間通知放取年假,原則上僱員未必需要妥協。
3)
至於放取有薪病假方面,如貴公司沒有特別就「疾病津貼」、「放取有薪病假」作出優於《僱傭條例》安排,需要跟法例而行。事實上,放取有薪病假是需要醫生證明書。公司強逼用「有薪病假」以取代 HOME OFFICE ,是跟「僱員無病在家工作」的事實不符,做法不妥。
總結,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