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累積有薪病假問題
想了解一下法例話一個連續性僱員可有累積有薪病假120日
咁僱員係18年放左55日有薪病假 應該淨返65日有薪假
之後復工每月又加返4日有薪病假 但到今年1月員工又要請70日有薪病假
如果以一個連續性合約員工咁僱主係以70日病假要唔要出足 4/5 糧
定係只出返65日既4/5糧 因為連埋18年既55日有薪病假不可以多過120日?
想了解一下法例話一個連續性僱員可有累積有薪病假120日
咁僱員係18年放左55日有薪病假 應該淨返65日有薪假
之後復工每月又加返4日有薪病假 但到今年1月員工又要請70日有薪病假
如果以一個連續性合約員工咁僱主係以70日病假要唔要出足 4/5 糧
定係只出返65日既4/5糧 因為連埋18年既55日有薪病假不可以多過120日?
多謝 閣下查詢。簡而言之,有薪病假日數,隨時空間不同,並以120 天「封頂」。員工如符合法例要求,能夠放取多少天有薪病假就享有該多少天有薪病假的疾病津貼,多於有病假的日子屬無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咁即係每一位連續性合約僱員在僱用期間只有120日有薪病假 如果用完就只可以放無薪病假 不論之後再做幾多年都係?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按法例,用完120天有薪病假,重新累積。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咁即係僱員放完一個120有薪病假 之後復工四年後又可以放120日有薪病假
這樣對嗎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按法例,用完120天有薪病假,重新累積。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