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夠一年辭職, 年假如何處理及計算
多謝 閣下查詢。 根據《僱傭條例》第6(2A)條,年假 是不能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在離職通知期內放有薪年假,是需要補回通知期。根據法例,離職通知期開始後,除了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外,僱員必須如常上班,僱主 有權不讓僱員請假,並可以「通知期不足」為由,要求僱員補償代通知金或延長通知期(補代通知金 是不用對方同意,而延長通知期則須雙方同意)。若僱員離職時,僱主仍有欠僱員年假或補假,法例規定僱主必須以相等日數的工資補償給離職僱員, 此假日補償金必須連同該僱員最後一期工資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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