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費問題 by TC , Tuesday, March 10, 2020, 17:35 (2193 天前) 你好, 我在2018年4月6日入職, 但於2020年3月9日被裁員, 我公司已付1個月代通知金並即日離職, 請問公司是否需要同時支付遣散費給我? 計算遣散費是否應計算至2020年4月8日?
遣散費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March 11, 2020, 00:15 (2193 天前) @ TC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可享獲遣散費。2018年4月6日至2020年3月9日,受僱期為23個月又4日,少於24個月,故無需支付遣散費。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