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問題
我入職以間公司已經有10年 已經有足夠120日有薪病假
在18年1月身體出現毛病入左醫院放左55日有薪病假
之後已經返工 但到今年1月再次出現問題又入左醫院3個月
但公司話因為我只有65日有薪病假可以放 而之後就要放無薪病假
我想問清楚我今次病假係要計埋之前個55日 定係可以重放120日有薪病假?
我入職以間公司已經有10年 已經有足夠120日有薪病假
在18年1月身體出現毛病入左醫院放左55日有薪病假
之後已經返工 但到今年1月再次出現問題又入左醫院3個月
但公司話因為我只有65日有薪病假可以放 而之後就要放無薪病假
我想問清楚我今次病假係要計埋之前個55日 定係可以重放120日有薪病假?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 款 5 萬元。
「放左55」後復工並持續受僱,服務滿一個月後可累積 4 天,並以120天封頂。
「公司話因為我只有65日有薪病假可以放 而之後就要放無薪病假」,謬誤。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