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雖然現行勞工法例並未就試用期長短設置上限「封頂」,亦無禁止延長試用期的行為,然而工會認為,在雙方所訂立的僱傭合約中,如沒有例明可延長試用期,僱主是不能夠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的。
1. 按《僱傭條例》,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有權以「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有關索償的資格勞請詳細參閱: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2. 僱員感受到權益受到侵害,必需向僱主明確作出表示(書面、口頭),溝通後如沒有得到改善或共識,可以到勞工處求助。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