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延長的安排
由於2月初公司實行了在家工作的安排,及後回復正常到辦公室工作後 公司發出郵件通知我們由於公司安排了2周在家工作的關系, 我們的試用期將需要延長20天
當初入職時我們有簽定文件 注用試用期為3個月
原文:
Probation Period
Three (3) months from the first dat the employee reports to the Company
請問偏主是可以因為公司要求在家工作 而善自將員工的試用期延長的嗎?
由於2月初公司實行了在家工作的安排,及後回復正常到辦公室工作後 公司發出郵件通知我們由於公司安排了2周在家工作的關系, 我們的試用期將需要延長20天
當初入職時我們有簽定文件 注用試用期為3個月
原文:
Probation Period
Three (3) months from the first dat the employee reports to the Company
請問偏主是可以因為公司要求在家工作 而善自將員工的試用期延長的嗎?
多謝 閣下查詢。勞工法例並無就試用期作出「封頂」上限,故不否定僱主延長試用期的做法。如出現有關安排,務請勞資雙方事前協商,並且取得共識!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員可以參考、引用《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章:僱傭保障「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索償的資格,詳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