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賠償
公司報稱28/3同我上司口頭通知裁員,但同日我放咗sick leave, 然後公司就話跟據返合約由28/3開始補返14日遣散費俾我。但當中公司仲未補回AL,SH同RD 俾我…請問我無正式收到通知,公司就可以報稱邊日炒我就係由嗰日計?同埋啲假期會點計?佢應該要補返俾我定補錢?
另外,我公司係餐飲業,依家申請緊政府補貼,但佢依家炒人…咁仲合唔合符資格申請?如果唔合符,我可以點告發?
謝謝解答。
公司報稱28/3同我上司口頭通知裁員,但同日我放咗sick leave, 然後公司就話跟據返合約由28/3開始補返14日遣散費俾我。但當中公司仲未補回AL,SH同RD 俾我…請問我無正式收到通知,公司就可以報稱邊日炒我就係由嗰日計?同埋啲假期會點計?佢應該要補返俾我定補錢?
另外,我公司係餐飲業,依家申請緊政府補貼,但佢依家炒人…咁仲合唔合符資格申請?如果唔合符,我可以點告發?
謝謝解答。
多謝 閣下查詢。
1. 按《僱傭條例》,僱主在終止僱傭合約或當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到期時,應支付解僱補償。視乎僱員的受僱期、僱傭合約的條款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2. 從工會角度認為,吃了政府補貼卻疫境解僱,如同「趁火打劫」,吃了便宜不賣乖。政府補貼原意,是望企業渡過難關,保障工人免於失業,可惜事與願違。當然,換另一角度而言,裁員解僱,自由經濟市場的調節行為。
無論如何,一旦出現解僱,僱主應依例向僱員賠償法定權益。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