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要求放取兩個月無薪假,是否等同被停工,可追討賠償?
如題。
留意到勞工法例(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 因此被公司要求放取兩個月無薪假,是否等同被停工,可追討賠償?
謝謝
如題。
留意到勞工法例(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 因此被公司要求放取兩個月無薪假,是否等同被停工,可追討賠償?
謝謝
多謝 閣下查詢。閣下所言法例,適用於日薪/件工/兼職員工,至於月薪/長工,可參考「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視作僱主解僱,追討法定權益。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