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資料不足,回覆如下。公司做法,或有機會涉及「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按《僱傭條例》,僱主只可在以下情況下解僱懷孕僱員:
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或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 12 星期的試用
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除上述特殊情況外,僱主解僱懷孕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 7 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僱員:
1. 解僱代通知金;
2. 一筆相等於 1 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3. 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僱員 10星期產假薪酬。
注意: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
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詳情見附錄一)
另外,僱主不讓懷孕僱員放產假,或不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 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