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無薪假中的勞工假期人工
多謝 閣下查詢。
1. 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所以12日的勞工假法例規定是有薪的。
2. 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一「以 12 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簡介及計算例子: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
事實上,勞工例並沒有「不完整工資期」或者「無薪假」的計算公式。如果閣下的公式是用來計算「法定假日薪酬」,也肯定是錯誤的,因為沒有「剔除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的款額」。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