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通知期規定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當中,沒有就通知期釐定上限。在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情況下,合約上通知期如有訂明,則不少於7天,就需依照合約訂明履行;合約上如無訂明通知期,則不少於一個月。終止僱傭合約日期如早於雙方的擬定而提前導致無法履行餘下通知期,需以代通知金補償。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