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安排
如果離職日按比例計算, 有2.87日年假, 請問, 公司是否應以 3日來結算薪金補回給我? 還是以 2.87 日計就可以?
另外,
本人於離職信時已寫明, 希望能於最後工作天, 取得 "工作証明", 請問公司是否有權不予提供, 或於離職後 1個月才提供嗎?
如果離職日按比例計算, 有2.87日年假, 請問, 公司是否應以 3日來結算薪金補回給我? 還是以 2.87 日計就可以?
另外,
本人於離職信時已寫明, 希望能於最後工作天, 取得 "工作証明", 請問公司是否有權不予提供, 或於離職後 1個月才提供嗎?
多謝 閣下查詢。
1 按《僱傭條例》,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 12 個月爲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如僱主有意作此安排,應於 1 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每名僱員,或於工作地點的顯眼地方張貼告示。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則該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
2「離職證明書」並非勞工法例下的文件,無須強制僱主給予僱員。僱員要論證受僱期(服務年資),有公司信箋的「離職證明書」只是觀感更好。閣下可請相熟的上司留下聯絡方法,成為閣下的諮詢人。如果新僱主有心聘請閣下,可以致電給你的前上司了解閣下以往的工作表現。另外,保留以往工作的糧單、稅單和強積金供款等文件,用是曾在該公司工作的有效證明。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