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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約

by ms cheung @, Thursday, April 09, 2020, 04:37 (2164 天前)

請問公司在2月25號通知我終止合約, 他的計算方式為: 2月出了一整個月薪+3月支付到25日, 而不計回annual leave, 他要求我在3月25日前放, 但同時叫我2月25號與同事交接後就可以不上班. 他這個1個月通知金的做法對嗎?

終止合約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April 09, 2020, 14:55 (2163 天前) @ ms cheung

多謝 閣下查詢。假設 閣下與僱主簽訂之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為一個月。
如閣下僱主在通知閣下終止合約(2月25日)後,仍須閣下繼續上班,最後工作天又早於3月24日的話。這安排屬於「部分給予通知期」及「部分給予通知金」並用的處理。
而按比例年假薪酬的計算得視乎閣下最後上班日的日期而定。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終止合約

by Ms cheung @, Friday, April 10, 2020, 01:19 (2163 天前) @ 勞聯權益委員會

假設我最後上班日為2月25,
疑問:
A) 2月人工由1/2-25/2 + 補回1個月代通知金 + AL $
b) 2月整月人工 + 3月1-25日人工 + 沒AL $
以我認知A為一搬做法, 現在公司做了B, 他做法正確嗎?

終止合約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April 10, 2020, 13:16 (2162 天前) @ Ms cheung

多謝 閣下查詢。僱主必須選用方案A。

根據《僱傭條例》第6(2A)條,年假是不能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又,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終止合約

by Ms Cheung @, Saturday, April 11, 2020, 18:06 (2161 天前) @ 勞聯權益委員會

不好意思,我還是有點confuse, 現提供多一點詳情, 我由2015年開始每年續簽合約, 最後合約2020, 5月中到期,
直到2020 2月25日, 公司通知終止合約,


25/2對話:
公司: 公司这边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合同解除,解除日期为2020年3月25日 下个月工资会支付到3月25日 此外根据劳工法支付长期服务金 标准为上个月工资*2/3*至离职日期的服务年限

公司: 公司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 你其实是需要工作到3月25日 公司会发放这2月薪资 + 3月1日-3月25日的薪资 + 遣散费
我: 年假還有一天?
公司: 那你说的年假可以在3月25日前休完就可以了 如果交接完毕后也不需要再去上班
我: 所以正確來說我的last day是3月25日?
公司: 对的

(我於25/2交接後便沒有上班了)
就以上情況, 我是合約制的, 公司是必須選用方案A嗎?

終止合約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unday, April 12, 2020, 08:49 (2160 天前) @ Ms Cheung

多謝 閣下查詢。終止僱傭合約日期,實質在2月25日。2月26日至3月25日的日子,僱主已經已代通知金方式履行,故此,僱主必須且在實行方案A。

根據《僱傭條例》第6(2A)條,年假是不能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又,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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