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自行拎大假上庭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放取年假/給付年假薪酬,跟是否上庭無關。
不好意思! 就 閣下的問題作補充:
《僱傭條例》中並無任何涉及不小心駕駛等刑事訴訟案件期間,上庭時間應屬私人或公司等條文。一般而言,雖然 閣下屬工作期間發生交通意外,但警方或律政師最終是控告 閣下本人,而非控告 貴公司,故 閣下上庭應屬私人時間進行,當然最佳是僱傭雙方達成協定,僱主肯酌情給予上庭時間屬有薪,但這並非法例規定。
據我們所知,刑事訴訟案件中的「證人」有權領取證人津貼,用以支付出庭所耗的費用。另外,被挑選在案件審訊時出任為陪審員的人士,可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1(1)條獲發津貼。以上證人、陪審員均需向僱主請假,至於有薪與否則由僱主酌情處理,無薪亦不違法。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