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病假工時計算問題
本人工作的機構在僱傭合約上寫合約上寫明僱員的正常工作時數平均每週44小時 ,包括用膳時間,當值時間依據服務需要 由主管編訂 。本人是晚間工作的 ,返工時數是10小時 ,包一小時食飯時間 。但是日間的同事 返工時數是8小時一次 ,包括1小時食飯時間 ,由於本人生病 ,取了病假共六天 當中有兩天是自己的假期 ,其餘四天我的主管表示我的病假不是計10小時一更而是與日間的同事一樣 ,計算為8小時一更, 故此要求本人該四天病假要補回8小時工作 請問是否抵觸勞工法例?
本人工作的機構在僱傭合約上寫合約上寫明僱員的正常工作時數平均每週44小時 ,包括用膳時間,當值時間依據服務需要 由主管編訂 。本人是晚間工作的 ,返工時數是10小時 ,包一小時食飯時間 。但是日間的同事 返工時數是8小時一次 ,包括1小時食飯時間 ,由於本人生病 ,取了病假共六天 當中有兩天是自己的假期 ,其餘四天我的主管表示我的病假不是計10小時一更而是與日間的同事一樣 ,計算為8小時一更, 故此要求本人該四天病假要補回8小時工作 請問是否抵觸勞工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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