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放過好多無薪假,離職後發覺扣好多錢
剛剛收到最新資訊
請幫忙了解一下僱主是否有觸犯勞工法例
有另一位同事已離職,過去兩年曾放了72天無薪假期
到出糧單時候,有一句字眼寫累積年數,扣除$xxxx
依我和其他同事了解,應該指員工過去兩年曾放14天年假
當中已包括72天的無薪假期(已在每天薪金扣除),所以僱主係預先支付工資給員工?
我既理解係員工72天沒有上班,所以不足14天年假
到最後同事離職後,公司一次過計算同事沒有上班的日數
而該同事又放了14天年假(2年)
所以最後結算時,扣除同事高達4位數字薪金
請問公司可以用這種方法再扣除同事工資嗎?
我有看過僱傭合約,不得扣除超過工資的四分之一
如超過,是否已觸犯法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