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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協議的法律效用

by Sam @, Monday, April 20, 2020, 10:49 (2152 天前)

本人與雇主的合約原定於4月15日到期,在3月中旬與經理相討下,雙方同意延長合約一個月至5月15日。
直至4月10日仍然未簽訂新合約,問經理時才得悉合約仍在等待人事部審批。4月15日終於收到通知,合約未被審批,即日需離開公司。

想問以下幾點:
1) 雙方口頭同意下的協定,是否有法律效用?
2) 本人離職前仍有若干日年假未放,公司可以在未得本人同意前將年假當作日薪支付于下一期薪金嗎?
3) 合約雖然於4月15日到期,但在這情況下,公司是否需要給于本人離職的通知期呢?

感謝你的時間與意見。

口頭協議的法律效用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April 23, 2020, 22:21 (2149 天前) @ Sam

多謝 閣下查詢。

1) 按《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 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 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 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2)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 款 5 萬元。又,僱主最遲須於年假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
3) 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如無續定新合約,則4月15日後已終止僱傭合約。3月中旬的所謂「雙方同意延長合約一個月至5月15日」需要舉證。立字為據,比起口頭更有保障。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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