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病假 、年假、公眾假期 問題
(1) 本人工作的機構在僱傭合約寫明僱員的正常工作時數平均每週44小時 ,包括用膳時間,當值時間依據服務需要由主管編訂 。本人是晚間工作,返工時數是10小時 ,包一小時食飯時間 。但是日間的同事返工時數是8小時一更,包括1小時食飯時間 。
我的主管表示夜間職員其實也與日間職員一樣, 只是普通的職員 ,夜更職員返工的工時應按照普通職員一樣,夜間是計算8小時工作,其餘2小時時算OT鐘 ,即是每更 8小時加2小時OT鐘=10小時工作。
由於生病,本人取了病假共四天,我的主管說每晚我們的工作其實是8小時加2小時OT鐘 ,故此本人那晚幾病假 ,根本每晚少返2小時OT,更期內裏的4天病假中我沒有儲2小時x 4晚共8小時工作時間 ,故此那張更期我的總工時要計少8小時,強調並不是扣減工時,只是我沒有儲2小時x 4晚共8小時工作時間,請問僱主方這個解釋是否合理?請問是否抵觸勞工法例?
(2)以我這個個案,年假及公眾假期(我是每年放17天 PH)方面,請問應該是每晚計算8小時還是10小時工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