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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病假 、年假、公眾假期 問題

by Fairy @, Monday, April 20, 2020, 12:33 (2152 天前)

(1) 本人工作的機構在僱傭合約寫明僱員的正常工作時數平均每週44小時 ,包括用膳時間,當值時間依據服務需要由主管編訂 。本人是晚間工作,返工時數是10小時 ,包一小時食飯時間 。但是日間的同事返工時數是8小時一更,包括1小時食飯時間 。

我的主管表示夜間職員其實也與日間職員一樣, 只是普通的職員 ,夜更職員返工的工時應按照普通職員一樣,夜間是計算8小時工作,其餘2小時時算OT鐘 ,即是每更 8小時加2小時OT鐘=10小時工作。

由於生病,本人取了病假共四天,我的主管說每晚我們的工作其實是8小時加2小時OT鐘 ,故此本人那晚幾病假 ,根本每晚少返2小時OT,更期內裏的4天病假中我沒有儲2小時x 4晚共8小時工作時間 ,故此那張更期我的總工時要計少8小時,強調並不是扣減工時,只是我沒有儲2小時x 4晚共8小時工作時間,請問僱主方這個解釋是否合理?請問是否抵觸勞工法例?

(2)以我這個個案,年假及公眾假期(我是每年放17天 PH)方面,請問應該是每晚計算8小時還是10小時工時?

關於病假 、年假、公眾假期 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April 23, 2020, 22:23 (2149 天前) @ Fairy

多謝 閣下查詢。

請留心,《僱傭條例》下的所有「法定權益」(各種類假期)從來並不是用時數計算。

按《僱傭條例》附表1「連續性僱傭」
3. (1)就第2段而言,除非僱員在一個星期內工作18小時或以上,否則該星期不計算在內;在決定僱員曾否在某一個小時工作時,第(2)節的條文便須適用。
(2)如僱員在任何一個小時,不論整小時或其部分 ——
(a)因疾病或損傷而無能力工作(但如無能力工作超過48小時,須有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作為佐證);或 (由1995年第5號第11條修訂;由2006年第16號第10條修訂)
(b)在因法律規定、雙方的安排,或因行業、業務或經營的習慣而被視為仍繼續受僱主為任何目的而僱用的情況下缺勤,則除按第4段所規定外,該小時須計作為該僱員曾經工作的小時。

公司所謂僱員欠公司鐘說法毫不合理。閣下的四天病假,如有醫生證明書作為佐證,則當天無論工時長短,有關缺勤的時數,亦必須計作為該僱員曾經工作的小時。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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