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雇傭合約及無理解雇
本人受雇期間冇合約制度,詢問合約時,此公司指為試工中並無合約,每天平均上班時數為九個半鐘頭以上,食飯時間包含休息時間只有30分鐘,Ot沒補錢。
另本人因皮膚嚴重敏感病請假一段期間,無醫生紙情況下,獲得上司批准假期,並以Nopay Leave處理。皮膚敏感問題復發再次請假,獲得上司再度批准Nopay Leave,並指引可休息直至本人情況穩定。康復後告知上司可以上班,但得到指示暫時不用本人上班,並指公司Hr會與本人聯絡。
於後2日跟本人解除 雇傭關係。
後指解雇本人原因為僱員疏於執行上班義務,並要求本人簽署一項名為雙方同意解除雇傭關係的文件,才發放並可取回本人剩餘工資支票。
請問以上各項的處理手法及內容有否違法?
公司沒有雇傭合約合法嗎?
上司口頭承諾是否有法律效力?
本人是否可以追討代通知金?
如本人不簽署公司所講同意書,可取回我的薪金支票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