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皮膚問題處理需時,保重身體要緊。就勞工法例疑難,本會逐點回應如下:
1. 按《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2. 按《僱傭條例》,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萬元及監禁 3 年。
僱主支付工支跟是僱員否簽署「雙方同意解除雇傭關係」無關,僱主必須於終止僱傭合約日期起7個曆日之內向僱員支付工資。
3. 勞工法例並沒有「無薪假」的清晰指引及明文法規,從閣下有限資料得悉,「獲得上司再度批准Nopay Leave,並指引可休息直至本人情況穩定。」可解讀為勞資雙方經協商而達成共識「無了期放取無薪假期」跟僱主指稱「僱員疏於執行上班義務」的說法有出入。關鍵是,勞資雙方於達成共識「無了期放取無薪假期」有否文字紀錄有憑。另外,文字紀錄當中有否就法定權益例如休息日薪酬(如有)、疾病津貼等安排協議。
4. 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請詳閱: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5. 勞工法例只有「不合理解僱」、「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及「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情況可以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並無「無理解僱」一說。關於各種情況索償的資格及可以補償,詳見: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請詳閱: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