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補償條例下按期付款查詢
你好,我想查詢有關僱員補償條例下按期付款的細則。
以下有幾個問題:
1. 如僱主按期付款以出支票形式發放,支票已在每月按期付款的7天期限準備好及已通知僱員,但僱員遲遲不去公司簽收支票,僱主會否被控告遲發放按期付款?
2. 因醫療費用在僱員補償條例底下限制僱主需在僱員提交醫療收據後21天內要發放給僱員,如公司政策是在每月按期付款時連帶醫療費用發放,有關醫療費用亦有機會因此逾期21天之期限,請問僱主會否有刑責?
3. 僱主是否可在僱員工傷期間任何一個時間安排由公司提供之醫生去為工傷僱員作檢查?如僱員拒絕由公司提供之醫生去為他作檢查時,僱主可否向勞工處申請停止發放按期付款之工傷病假補償及有關醫療費用?
4. 如僱員一直不提交病假證明書及醫療費用的正本,只提交有關副本,僱主可否要求員工提出正本才發放按期付款之工傷病假補償及有關醫療費用?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