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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日薪酬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April 21, 2020, 15:09 (2151 天前) @ Brian

多謝 閣下查詢。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需要須採用僱員在《2007 年僱傭(修訂)條例》訂明的「指明日期」前 12 個月 所賺取的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作為有關法定權益的計算基礎。如僱員受僱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為避免平均工資被拉低而減少法定權益,在計算 12 個月的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時,條例列明以下沒有付給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情況,然後將該期間連同當中僱員所獲得的工資一併剔除:
(i)僱員放取任何下述假期:
《僱傭條例》列明的假期(即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產假、侍產假或病假日);
《僱員補償條例》列明的工傷病假;或
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
(ii)僱員在正常工作日不獲其僱主提供工作

所以根據你們的員工於27/9/2019起放無薪假
「指明日期」為法定假日當天,即2019年10月1日(國慶)、2019年10月7日(重陽節),以過去12個月平均工資(即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1日)的每日平均工資計算計10/2019當中的2天法定假日薪酬。以10/2019--9/2019的12個月工資「總和」,除以「受薪日數」是正確計算方法。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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