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6)(2A),在不損害第41D條的規定下,僱員根據第41AA條有權享有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第(2)款所訂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由1984年第48號第4條增補。由1990年第53號第5條修訂)
勞工法例並無賦權僱主強逼僱員於離職通知期內放取有薪年假,是故僱員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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