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歸還(多付)的薪金。
本人在1月22號入職,因公司業績一落千丈,被通知遭解僱,工作至3月尾,當天已支付薪金。可4月中突然收到一封信來自公司,通知我需歸還在3月的部分薪金(根據出勤記錄和僱傭合約條款),內容提及加班津貼和7天休息日,共$4000,但3月並沒有加班。
按照合同上,本人有6天休息日,及有$14000薪金。當月上班18天,共170小時。據初步了解因為本人不夠3個月,有些日子放假公司不能發放工資。但3月的工資只有$12500,再加上要歸還的薪金$4000,本人3月只有$8500。
1)請問公司做法合法嗎?
2)請問公司出薪金後,可以要求歸還(多付)的薪金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