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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解僱後遣散費事宜

by Tiffany @, Monday, April 27, 2020, 13:05 (2145 天前)

您好,希望諮詢被解僱後遣散費事宜,情況如下:

我於2017年8月14日進入KASHow Limitied工作,2020年4月27日接獲公司KASHow Limitied的解僱信,查詢遣散費時公司卻不承認裁員,解僱信上的文字為“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請問此種情況是否可以算作裁員?

公司亦聲稱由於我當初工作合約規定的公司名稱為Kigital而非KASHow,不滿足工作超過兩年的遣散費獲得條件而無法獲得遣散費,但同時解僱合約上的公司名稱為KASHow Limitied而非Kigital。

請問以上情況能否獲得遣散費?謝謝!

解僱信如下:
[image]

解僱信圖片連結: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SSllH3vSzjqZfcspckuzSNzP3dNfy8nv/view?usp=sharing

謝謝!

補充-諮詢解僱後遣散費事宜

by Tiffany @, Monday, April 27, 2020, 19:07 (2145 天前) @ Tiffany

以下為補充內容:
公司以解僱我後同步在請人,不構成裁員為理由拒絕支付遣散費,請問這種情況能否算作裁員及我能否獲得遣散費?謝謝

諮詢解僱後遣散費事宜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April 29, 2020, 10:26 (2143 天前) @ Tiffany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1)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2)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3)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而 “terminationofemployment” 字面可解作「終止合約」,不一定解作「遣散」,關鍵在於閣下之情況有沒有符合上列情況。
至於有關年資方面,以合約上的僱主名稱為準,如公司於中途轉名,則要了解期間有否另訂新合約。

假定閣下是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貴公司在解僱你以後並無聘請新員工代替閣下的職位,閣下即可獲發遣散費。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補充-諮詢解僱後遣散費事宜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April 29, 2020, 10:30 (2143 天前) @ Tiffany

如果 閣下公司有聘請新員工代替 閣下的職位,即不屬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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