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解僱後遣散費事宜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1)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2)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3)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而 “terminationofemployment” 字面可解作「終止合約」,不一定解作「遣散」,關鍵在於閣下之情況有沒有符合上列情況。
至於有關年資方面,以合約上的僱主名稱為準,如公司於中途轉名,則要了解期間有否另訂新合約。
假定閣下是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貴公司在解僱你以後並無聘請新員工代替閣下的職位,閣下即可獲發遣散費。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