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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假向公司提出辭職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April 29, 2020, 11:06 (2143 天前) @ 朱先生

多謝 閣下查詢。

根據《僱傭條例》,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意即只要有14日前的書面通知,僱主是有權安排僱員年假放取的日期。當然,如事前能與僱員商議並獲得其同意更為佳。

至於縮短通知期或以年假取代通知期的安排則以雙方協商為準。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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