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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長期服務金

by Cherrie @, Thursday, April 30, 2020, 08:19 (2142 天前)

你好,本人2014年11月6日入職A公司,2018年9月21日辭職,當時老闆留我,安排我到B公司上班,同年10月21日我到B公司上班,薪金、大假、上班時間、老闆都沒有改變,只有公司名稱不同,B公司亦沒有給我一份新的合約,現在解雇了我,最後工作日是2020年5月8日,請問這情況下,我附合得到長期服務金的資格嗎?

有關長期服務金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May 02, 2020, 12:15 (2140 天前) @ Cherrie

多謝 閣下查詢。閣下曾任職兩所不同的公司,假如兩所不同的公司均有為閣下進行強積金供款,紀錄上是兩個不同的僱主。由於閣下在A公司是自行離職,故即當時已經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亦未能獲得遣散費。只是後來B公司優於法例,承認接續僱員於A公司的年資及僱傭條件而已。

綜合各方資訊,單從法例而言,閣下未能獲得長期服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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