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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列明離職後一年內不能做相同類型的LEARNING CENTER私人機構

by littlequestions @, Saturday, May 02, 2020, 21:57 (2140 天前)

你好,本人係D LEARNING CENTER 度做左10多年,上年年尾辭左職,本身做開教育行業。之後今年年頭入左半政府資助既機構做左大概3個月,覺得唔係好岩自己做,之後又QUIT左。到岩岩搵到份新OFFER,但係望番之前LEARNING CENTER份合約列明辭職後1年內唔可以做番同類型既LEARNING CENTER以及私人機構。而比新OFFER既公司入面有D舊公司既客係度。新公司個老細仲表明想盡快請我因為一黎我有經驗,2黎唔多唔少都因為我係舊公司做過。而家個心就15/16甘,我好想接受個OFFER,但又好驚舊公司知道左會告我違反前合約條款辭職未夠一年就做同行同性質既公司。請問可唔可以指點下我應該點做?THANK YOU!

合約列明離職後一年內不能做相同類型的LEARNING CENTER私人機構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May 04, 2020, 09:39 (2138 天前) @ littlequestions

多謝閣下查詢。《僱傭條例》中並無相關條文,

該條款是屬於合約「限制性條款」,類似的案例在香港或外國都有,通常是某些行業、關鍵職位上的慣常用法。當然,不少案例都指出「限制性條款」必須符合合理性的測試才可確定其是否適用,亦即是說限制性條款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的,限制合理與否要考慮到是否符合雙方的利益及公眾的利益。

當然,「限制性條款」是窒礙了工友透過自己的勞力賺取生計的機會,但 閣下需要清晰的是 閣下在自願的情況下簽訂該份合約,即表明 閣下已經知悉並接受合約上的所有條款,如認為「限制性條款」內容不合理想要推翻,很大機會需要透過法律訴訟(合理性測試)方可釐清或解決。

因此除 閣下提出關於服務對象、工作地點等疑點外,該行業、該職位是否真的需要用到「限制性條款」去保障利益,以及限制的年期長度及工作性質是否合理,亦會是法庭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僱主一方可能亦要提出客觀的證據和解釋去支持限制性條款的設定。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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