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日補償
你好,我在公司工作接近20年,並於今年4月已離職。
於過往工作期間,公司安排我於初一至初三(法定假日)上班,有出3工,但並沒有補假。
我現在可否追討公司?如可以,我可以追朔過往20年內,公司沒有補假的法定假期嗎?謝謝。
你好,我在公司工作接近20年,並於今年4月已離職。
於過往工作期間,公司安排我於初一至初三(法定假日)上班,有出3工,但並沒有補假。
我現在可否追討公司?如可以,我可以追朔過往20年內,公司沒有補假的法定假期嗎?謝謝。
多謝 閣下查詢。此問題有兩個答案:
1. 如勞資雙方不需興訟法庭,能夠心平氣靜,務實解決問題,而僱主又願意清付有關法定權益,則以往20年的法定假日薪酬是有機會追討。
2. 勞資關係破裂,打工仔女興訟法庭,另當別論。勞資糾紛申索受限於香港法例第347章《時效條例》,若訴訟是基於簡單合約、侵權行為或其他(註:涉及人身傷害賠償除外),訴訟時效期限為6年。簡單來說,訴訟由產生之日起計滿6年後的勞資糾紛申索項目,或不得提出,當然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由於是以服務年資計算,故不受此限。簡單來說,即使申索人工友勝訴,頂盡只能索償落案日期起計對上六年的法定假日薪酬。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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