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標準僱傭合約新權益 - 6%酬金
你好,
關於標準僱傭合約 (11.10.2019 修訂版) 內第廿八條列明 「在本僱傭合約屆滿或終止時(而終止的原因並非基於《僱傭條例》第9條(註15)的理由而作出),如僱員在緊接本僱傭合約屆滿或終止前已為僱主在上述第三條款列明的政府服務合約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12個月,僱主須向僱員支付酬金。」;
「如僱員根據上述第二十八(甲)條款可獲發酬金,該筆酬金的款額相等於僱員在應計算酬金的期間內所賺取的總工資的6%。」;
「為免生疑問,在計算酬金時,須剔除與終止僱傭合約有關的款項(包括根據《僱傭條例》須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以及於僱傭條例簡明指南(2019) 內第9章關於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代通知金(如適用);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有以下疑問:
1. 於例十四內標明除就工作所賺取的工資外,其他僱傭利益(包括休息日,年假,假日薪酬,及疾病津貼)亦計算在內。但未發放的年假是否計算在內?
- 如僱員於終止合約時,仍享有1天年假日數,該未發放的年假薪酬是否不包含在標準僱傭合約 - 酬金(6%)的計算內?
2. 除工資替代的未發放年假外,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是否亦不包含在標準僱傭合約 - 酬金(6%)的計算內?
- 如僱員於2019年4月1日入職, 2020年7月14日終止合約, 7月份薪金仍未發放, 在計算酬金(6%)時, 7月份薪金是否計算在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