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支付遣散費
多謝 閣下查詢。法例規定,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 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2781 0983 (旺角區:九龍旺角上海街446-448號富達商業大廈1字樓)
2779 3766 (深水埗區:九龍深水埗福華街27號朝光商業大廈6樓)
2779 7922 (深水埗區:九龍深水埗大埔道18號中國聯合銀行大廈12樓)
3615 0018 (觀塘區:九龍觀塘鴻圖道31號鴻貿中心605-607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