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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集團內部調職是否需要支付遣散費/LSP

by SYL XIO @, Wednesday, June 10, 2020, 21:59 (2101 天前)

因集團整合,要執集團旗下的A公司,並將A公司所有員工調到B公司工作,薪酬待遇不變。集團計劃解除A公司員工的僱傭關係,並與B公司重新簽約。此種情況下是否需要支付遣散費/LSP呢?如果支付了遣散費,是否A公司所有員工在B公司的工齡需要重新起計?

除了上述方法外,有無可能通過A公司與B公司達成協議,轉移員工的僱傭關係,而不需要解除合約後再重新簽署?即保留員工工齡,而公司不支付遣散費。

盼解答。

關於集團內部調職是否需要支付遣散費/LSP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July 17, 2020, 09:51 (2064 天前) @ SYL XIO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員按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 個月及根據以下情況,可享有遣散費: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
--僱員遭停工

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另外,閣下需要認知、查核及確立A、B均為兩所獨立註冊的公司。事實上,工友可以從強積金供款紀錄中查閱「僱主名稱」。此事件名為「調職」,閣下文中指出「要執集團旗下的A公司」,實際上清晰並明確地員工與A公司勞資關係結束。集團有關做法是A公司業或有關部門結束營業不再請人/A公司僱員人數減少/工作處所結束營業的任何一個情況,結合勞工法例所示,則所有A公司被解僱的員工均當享獲遣散費!

至於B公司是否轉承接A公司員工年資、僱傭條件,《僱傭條例》並無硬性規定。如B公司承接A公司的年資及《僱傭條件》除了是優於法例的行為,亦是重視員工的表現。然而,權委必須清晰指出,如B公司有此承接安排,將來某時與員工結束勞資關係依例支付解僱補償時,所有法定權益的累積及享有年資是A+B,不得含糊。

業務調整,乃自由市場經濟行為,權委全然理解,然而,亦必須在此指出,僱主不能以「轉職」、「調鋪」、「賣盤」等名義或手段,逃避支付僱員應得的各項終止僱傭權益。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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